一项通过修改奎松市宪章在奎松市建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第483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6月18日
H. No. 6669 [共和国法第 6669 号4836,1966 年 6 月 18 日] 通过修改奎松市宪章在奎松市创建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53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经修正的奎松市宪章,通过在第 IX 条之间插入进一步修正和第 X 条,新的条款被称为第 IX-A 条,内容如下:“第 IX-A 条。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SEC。 29-A。少年与家庭关系法庭——奎松市应有一个少年与家庭关系法庭,由一名法官主持,该法官应具有处理涉及儿童和家庭案件的经验、公认的资质或表现出的能力,并应进一步具备与原审法院法官同等资格、享有同等特权、同薪金。他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 “尽管《司法法》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对下列案件拥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 市法院和奎松市初审法院可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年满 16 岁审理时未满十六岁的案件; 涉及监护、监护、收养、撤销收养、亲子关系和承认的案件; 婚姻无效、解除婚姻义务、配偶合法分居、抚养诉讼; 依规定提起的诉讼民法典第 1 章至第 3 章第 6 篇和第 7 篇;声明缺席和更改姓名的请愿书;影响以下定义的受抚养或被忽视儿童的诉讼,或影响剥夺亲权的其他案件; 夫妻财产分割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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