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03 / 69 OG No. 1, 19(1973 年 1 月 1 日) 6586,1972 年 9 月 30 日] 在宿雾省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 �将在宿务省设立一个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其法官应具有与原讼法庭法官相同的资格、享有相同的特权和获得相同的薪金,由以下人员任命:菲律宾总统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尽管《司法法》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对宿务省包括宿务市、拉普拉普市、托莱多市、达瑙市和曼达维市的下列案件拥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受审时未满 16 岁;涉及监护、监护、收养、亲子关系和承认的案件;婚姻无效、配偶合法分居和支持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二条和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申请缺席和更改姓名的申请;夫妻财产分割诉讼;如下文定义的影响受抚养或被忽视儿童的诉讼。法院同样应具有初审法院通常拥有的附带权力。涉及上述事项的任何问题,在普通法院未决案件中作为事件发生的,该事件应在主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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