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碧瑶市设立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651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07月21日
H. No. 4313 S. No. 840 / 68 OG No. 45, 8660-53(1972 年 11 月 6 日)[ REPUBLIC ACT NO. 6512,1972 年 7 月 21 日] 一项在碧瑶市设立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 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的:第 1 节。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碧瑶市和本格特省应设立一个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其所在地为本格特省拉特立尼达市,由一名法官主持,该法官应具有经验、公认的态度或表现出的能力在处理涉及儿童和家庭的案件时,应进一步具有与初审法院法官相同的资格、特权和薪金,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菲律宾总统的同意。任命委员会。管辖权。——1948 年修订的《司法法》的规定,尽管有相反的规定,但法院对下列案件拥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 碧瑶市法院和初审法院可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碧瑶市和本格特省的领土范围内,其中被告在审判时未满 16 岁;涉及监护、监护、收养、亲子关系和承认的案件;婚姻无效、配偶合法分居和支持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一条和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申请缺席和更改姓名的申请;配偶财产分割诉讼;如下文定义的影响受抚养或被忽视儿童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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