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79 / 68 OG No. 10, 1904(1972 年 3 月 6 日) 6413,1971 年 10 月 4 日] 在卡加延德奥罗市的市法院和其他目的创建第三个大厅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卡加延德奥罗市法院应有第三次议事,由一名市法官主持,该法官将由总统任命菲律宾依法。市法院的一名市法官,经市法官通过决议,经司法部长批准,审理和裁定下列案件:违反交通法规。市法官的年薪应比法律规定的地区法官少一千比索。经本法核准,主持第一次庭审之法官为执行法官,任期二年,其后,执行法官之职务由法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城市法官有权享受与城市官员相同的津贴。证券交易委员会。 2、市法院各部门设分院副书记,年薪由市局定。市法院书记官、市法院副书记官、分院副书记官有权主持宣誓。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市法院书记员,除非他已获准在菲律宾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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