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伊洛伊洛省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483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6月18日
H. No. 6631 / 65 OG No. 5, 985(1969 年 2 月 3 日) 4834,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在伊洛伊洛省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伊洛伊洛省应设立一个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由一名法官负责与初审法院法官具有同等资格、享有同等特权和同等薪金,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尽管《司法法》有相反的规定,但在本法生效后,法院对下列案件具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一审法院、市法院和伊洛伊洛市法院可审理的刑事案件,其中被告在审判时未满 16 岁或年龄;涉及监护、监护、收养、亲子关系和认领的案件;婚姻无效和配偶的合法分居和支持行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一条、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申请缺席和更改姓名的申请;夫妻财产分割诉讼;如下文定义的影响受抚养或被忽视儿童的诉讼。法院同样应具有初审法院通常拥有的附带权力。涉及上述事项的任何问题,在普通法院未决案件中应作为事件发生的,该事件应在主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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