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485 / 65 OG No. 29, 7336(1969 年 7 月 21 日) 5444,1968 年 9 月 9 日 ] 一项创建拜斯市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拜斯市宪章。第 I 条——作为公共公司的城市 SEC。 2. 拜斯市的领土——特此设立的拜斯市应包括东内格罗斯省拜斯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公司性质——拜斯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本宪章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一般权力——城市应有共同印章,并可随意更改,并可为城市的一般利益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谴责私有财产公用, 与他人签订合同, 起诉和被起诉, 起诉和辩护最终判决和执行, 涉及其利益的行为, 并行使下文授予的所有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市长、市政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未能执行本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或伤害,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追究其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来自上述市长、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的疏忽:但是,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任何受害方提交个人在适当的法院对市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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