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塔比拉兰市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 [466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6月18日
H. No. 521 / 64 OG No. 45, 11461(1968 年 11 月 4 日)[ REPUBLIC ACT NO. 4660,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塔比拉兰市的法案由菲律宾国会议员和众议院制定:初步条款第 1 节。法案的标题。-该法案应称为宪章塔比拉兰市。第 I 条——一般规定 SEC。 2. 城市的公司性质——塔比拉兰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相关的权力,可根据本宪章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塔比拉兰市的领土——特此设立的塔比拉兰市应包括保和省的塔比拉兰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或根据法律在以后变更。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城市的印章和一般权力。城市应有一个可以随意更改的普通印章。为了城市的一般利益,它可以在公司范围内或不在公司范围内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谴责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与合同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辩护,直至最终判决和执行,涉及其利益的所有行动,并行使此处授予的所有权力,以及由此暗示的或适合行使这些权力的所有权力。本宪章的规定应自由解释为有利于城市,以使其拥有有效处理市政事务的所有必要权力。在本宪章的其他章节中具体提及的特定权力不应被解释为将场所内的城市权力限制在如此提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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