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146 / 66 OG No. 10, 2258(1970 年 3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5907,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创建 TARLAC 市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一条——法案标题 第 1 节。法案标题。该法案将被称为“打拉市宪章”。第 II 条——一般规定 SEC。 2.打拉市的领土。打拉市应包括打拉省打拉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城市的企业特征。打拉市是一个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本宪章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4.城市的印章和一般权力。城市应有法团印章,并可随意更改。它可能会为了城市的一般利益而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谴责公共使用的私有财产,与合同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以及起诉为维护涉及其利益的最终判决和执行行动,行使下文授予的所有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5.城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城市应对因市长、市政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未能执行本章程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因上述城市市长、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的疏忽:但是,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任何受害方在适当的法院对任何官员或市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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