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165 / 66 OG No. 3, 504(1970 年 1 月 19 日) 5779,1969 年 6 月 21 日] 修订宿务市宪章第 92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857 号共和国法案第 92 节,即宿务市修订宪章,被修正为内容如下:“SEC. 92. 消防局局长的权力和职责。- 应有一名消防局局长,年薪不少于 15200 比索,负责管理和控制与该部门的管理有关的一切事项,以及消防队的组织、纪律和处置;负责消防车房、消防车、水带车、钩梯、卡车和其他所有消防设备;应在火灾附近拥有充分的警察权力; 有权在必要时拆除任何建筑物或其他财产,以防止火势蔓延或保护相邻财产; 应发出传票、调查向市长报告市内发生的所有火灾的起因和原因,如果火灾属于刑事犯罪,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法律,仍应将此事提交市财政办公室立即起诉;须检查市内所有已建造或正在建造或维修的建筑物,并确定它们是否提供足够的防火保护并遵守有关条例;负责城市电报、电话、城市路灯服务和火灾报警服务;监督和规范所有电气连接的布线、接地和安装,包括电动机、发电机、电动设备的使用,以避免火灾、干扰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或进行必要的操作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乙炔、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并应确保所有与这些主题或其中任何主题有关的条例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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