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51 / 44 OG No. 9, 3185(1948 年 9 月) 244,1948 年 6 月 12 日] 修改宿务市宪章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节。第 50 号联邦法案第 7 节的最后一段八,特此修改为:“SEC. 7. 市长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经任命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除非提前被免职,并应领取薪水每年七千二百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联邦法案第 58 条第 8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8 条。应有一名副市长在生病、缺勤或其他情况下履行市长职责。市长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直至依法填补该职位。 -市长空缺,市长的职责由城市工程师履行。代理市长的权力和职责与市长相同。市长或法律或法令规定。他应由菲律宾总统经菲律宾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任命,年薪为四千八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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