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81 H. No. 2764 / 51 OG No. 6, 2800(1955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1233,1955 年 6 月 7 日] 修改宿务市宪章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节。第 50 号联邦法案第 7 节的最后一段八,经第 244 号公共法案修订,特此将 Wier 修订为如下:“SEC. 7. 市长由本市有资格的选民选举产生。他应至少三十岁,在他选举前至少两年的城市居民,以及其中的合格选民:提供,即市长的第一次选举应在省级和市政官员大选中举行本法通过后。除非被提前撤职,否则他将任职四年,并应获得每年 7200 比索的薪水。” SEC. 2. 同一法案的第 8 节,即第 244 号共和国法案,是 h6 进一步修改为:“SEC. 8. 副市长——在市长死亡、生病、缺勤或其他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选举一名副市长履行市长的职责并行使市长的权力。副市长的选举方式与市长相同,选举时应具备与市长相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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