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宿务市宪章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第385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10日
H. No. 7418 / 60 OG No. 37, 5728(1964 年 9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3857,1964 年 6 月 10 日] 修改宿务市宪章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初步条款。- 法案标题第 1 节。本法案应为人所知作为宿务市的修订宪章。第 1 条——一般规定 SEC。 2. 企业品格。宿务市是一个政治团体,因此被赋予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以按照本宪章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一般权力。城市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印章,并且可以随意更改。为了城市的普遍利益,它可以在其公司范围内或在其公司范围内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谴责公共使用的私有财产,与合同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起诉和抗辩最终判决和执行、涉及其利益的行动,并行使本宪章赋予的所有权力以及由此隐含的或适合行使这些权力的所有权力。本宪章的规定应自由解释为有利于城市,以使其拥有有效处理市政事务的所有必要权力。本宪章其他章节中的具体提及或特定权力不应被解释为将场所内的城市权力限制在如此提及的范围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任何官员和雇员共同或单独未能执行本章程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因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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