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251 S. No. 963 / 88 OG No. 27, 4256(1992 年 7 月 6 日); 3 VLD 245 2d;实施。规则-马来亚 11/27/92 [ 共和国法号。 7471, May 05, 1992 ] 促进菲律宾海外航运发展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菲律宾海外航运发展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菲律宾政府的政策是: 发展和维护由装备精良、安全和现代化的船只组成的菲律宾商船,最适合菲律宾的要求和条件,由合格的菲律宾军官和船员驾驶,并拥有由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协会或公司在菲律宾国旗下经营,其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协助菲律宾海外航运的发展、恢复和扩张,以满足菲律宾扩大国际贸易的要求;向菲律宾航运企业提供援助,鼓励在没有政府直接财政援助的情况下,通过私人投资进行远程船舶收购、开发、现代化和扩建;营造健康氛围,吸引民营企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 - 本法所用:“菲律宾海外航运”是指由菲律宾航运企业拥有和经营的悬挂菲律宾国旗的船舶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行为,但仅在菲律宾港口之间经营的船舶除外; “菲律宾航运企业”是指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协会或公司,其资本至少有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并在海外专门从事菲律宾业务运输; “MARINA”是指海事工业管理局; “金融当局”是指菲律宾中央银行和任何其他负责外汇管制的机构; “规章”是指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 10 条颁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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