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非农业合作法第 66 条的法案。第436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6961 / 62 OG No. 30, 5374(1966 年 7 月 25 日) 4362,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改菲律宾非农业合作法第 66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第 2023 号共和国法案第 66 节第 (2) 款,也称为菲律宾非农业合作法经营法,修改如下: “SEC. 66. 豁免。——根据本法注册的合作社,尽管该国现行法律有规定,但享有以下豁免: “(1)拥有净资产的合作社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合作社,除本法规定的以外,免除任何名称和性质的所有税收和政府费用:但是,净资产超过五十万比索的合作社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税款。下文规定: 所得税——他们应按照现行法律对资本利息分配金额的全额缴纳税款;销售税——他们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按全额缴纳固定税和百分比税;他们应支付所有其他税款,除非本文另有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全额税率。 "(2) 免交文件印花税、居民税、银行和保险公司税以及市政税:但是,根据本法组织的合作社不得免缴国家国内税收法对此类合作社制造的所有物品或商品征收的特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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