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066 条第一节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304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5611 / 57 OG No. 45, 8111(1961 年 11 月 6 日) 3041,1961 年 6 月 17 日] 修改第 20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第 200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第六十六条,题为“授权邮政局将其年度销售的一部分邮票用于改善邮政系统的法案”修改为:“第 1 节邮政局长是特此授权,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在每个财政年度将不超过邮政局邮票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用于以下规定的用途:“(1 ) 在仍然没有邮局的市镇雇用正规的邮政局长和/或邮政职员; “(2) 在没有固定邮政局长的城市雇用固定邮政局长和/或邮政文员;” (3) 增聘邮政文员、邮递员、汇票和邮政储蓄银行柜员、邮票柜员和其他人员邮政局各邮政局、邮政局、分局及其他机关、单位所需; “(4) 在特许城市、省会、直辖市和其他需要此类建筑物或地块的地方购买或收购邮局站点和/或建造合适的邮局建筑物和/或进行改进、维修,或扩建现有邮局大楼;及 “(5) 支付人事旅费及邮局杂费: “但依本法作出的一切委任,均应受公务员法律、规章及条例的约束:此外,邮政局长还应开设邮局并从上述金额中购买各个办公室可能需要的邮政用品、家具和/或机械、车辆和办公设备:此外,授权的金额根据本法支出的款项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立即提供,联邦第 246 号法和任何其他现行法律的规定与此相反结论:最后,邮政局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向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完整报告,说明此处授权的金额已使用或花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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