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10252 / 61 OG No. 12, 1649(1965 年 3 月 22 日) 4107,1964 年 6 月 19 日] 修改《公共土地法》第 IX0 章第 III 节第 60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第 IX 章第 III 章第 60 节,也称为《公共土地法》,修订为内容如下:“第 60 条。根据具体情况,本标题下的任何一块土地可以出租或出售给任何被授权购买或出租公共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个人、公司或协会。该地区如此出租或出售的土地的数量应为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认为对请求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言合理必要的数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四公顷:但是,此限制不适用于出于上述实体认为有利于公众的目的而向政府的省、市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供的赠款、捐赠或转让 i兴趣;但是,除非得到国会授权,否则不得以影响其所有权的方式转让、捐赠或转让给省、市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土地:此外,任何根据本法规定,被取消购买公共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个人、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可以租赁本标题下的适合工业或住宅用途的土地,但所授予的租赁权仅在该土地用于所提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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