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732 号5770 / 100 OG No. 42, 6852(2004 年 10 月 18 日);今天 8/1/04 ; 20 VLD 2d 14 [ 共和国法号。 2004 年 7 月 27 日,第 9301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某些规定。 7471 号法案,题为“促进菲律宾海外航运发展的法案”和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第 7471 号共和国法案第 3(a)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3. 定义。 ——本法所用:“(a)‘菲律宾海外航运’是指菲律宾航运企业在任何类型的菲律宾注册船舶的海外贸易中从事任何类型的航运业务,包括但不包括仅限于货物和/或乘客的运输,以及为运营而购买船舶和在运营后出售船舶,除非该船舶仅在菲律宾的港口之间运营。”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7 条经修订恢复,内容如下:“SEC. 7. 所得税豁免。 — 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十(10)年内,菲律宾航运企业从菲律宾海外航运取得的收入免缴所得税: 前提是:“(a)全部净收入, 在扣除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15%) 的利润分配或股息申报后,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二章的规定应纳税,再投资于建设、购买或收购船舶和相关设备和/或根据法规对其船舶和相关设备进行改进或现代化; “(b) 如此再投资的累计金额在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七 (7) 年内或直至如此获得的船舶或相关设备已全额支付,以日期为准早些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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