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第 3366 号; H. 第 6131 号; 109 OG No. 38, 6364(2013 年 9 月 23 日);马尼拉公报;菲律宾星报,2013 年 6 月 7 日 [ 共和国法号。 10593,2013 年 5 月 29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某些部分的法案。第 8048 号法案,题为“一项规定椰子树砍伐、补充、处罚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共和国法第 4 条。第 8048 号,也称为“1995 年椰子保存法”,特此修改为:“SEC. 4. 禁止。 – 不得砍伐椰子树,除非在以下情况下且只有在获得许可后:“(a) 高大品种的椰子树树龄至少为六十 (60) 岁,并且至少四十 (40)矮化品种的年龄; “(b) 当树木不再具有经济生产力时; “(c) 当树木病害严重且无法恢复时; “(d) 树木被台风或闪电严重损坏时; “(e) 用于椰子生产的农业用地已依法转变为住宅区、商业区或工业区时; “(f) 当用于椰子生产的土地根据所有者正式申请并经有关当局批准的转换而转换为其他农业用途或其他农业相关活动时:但不允许转换由 PCA 进行验证和证明,在至少三 (3) 年的时间里,大多数椰子树已经衰老且经济上没有生产力,或者椰子农场因考虑而无法适应健全的管理实践地理位置、地形、排水系统和其他导致农场经济低产的条件; “(g) 当树木会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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