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9 年 3 月 31 日,1615 年 ] 通过对当地生产的原油征收百分比税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9 条。鉴于,菲律宾当地原油的发现导致其商业生产量逐渐增加;鉴于,原油的国内生产消除了作为成本组成部分的进口海运和其他附带成本以及关税,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的原油的收购价格;鉴于,尽管当地加工商和炼油厂降低了原油购买价格,但显着降低消费用石油产品的售价在经济上尚不可行,从而仅使一组炼油公司受益;鉴于,有必要尽可能将我国石油的发现和生产所带来的利益传播给更多的人民;鉴于税收是一种公认的财富再分配工具,可用于实现上述利益的最佳分配,否则这些利益仅适用于炼油厂;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99 节在其上插入一个新的小节,内容如下:“第 199 节 (a) 其他物品销售的百分比税。——对每一次原始销售、易货、交换和类似交易仅征收、评估和征收一次出于名义或有价值的对价,旨在转让第 194、195、196、197、198 和 201 条未涵盖的物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相当于总售价百分之十 (10%) 的税如此出售、交换、交换或转让的物品的总价值或总价值,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支付的此类税款: 前提是,根据本标题、标题 IV 或标题 VII 支付的任何百分比、特定或采矿税,分别在国产、加工、生产或进口的原材料、零件、配件或其他构成制成品一部分的物品,应在制成品的应缴销售税中抵免:但是,如果对原材料支付的税款总额,零件、附件或其他物品超过成品应缴纳的营业税金额,超出部分应在制造商的后续应税季度的营业税负债中抵免:并且,进一步,税收金额原材料、零件、附件或其他物品上,应在销售发票中单独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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