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403 号法案第 70 条的法案,被称为“渔业法案”,经第 150 号联邦法案修订。[第 297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6月09日
[ 联邦第 297 号法案,1938 年 6 月 9 日 ] 一项修订第 4003 号法案的第 70 条的法案,被称为“渔业法案”,由第 150 号联邦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403 号法案第 70 节,被称为“渔业法”,经修订,进一步修订如下:“第 70 节。许可证对在市政水域捕捞鱼类征税。 - 未授予在市政水域竖立鱼栏或经营鱼塘或捕捞或捕获被称为“kawag-kawag”的“bangus”的专属特权的市议会可以征收对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有资格的人在该水域使用网、陷阱或其他渔具捕捞的特权征收许可证税,但已根据本法第五条获得许可的人除外:但该许可证不得授予渔业专有权;对该特权征收的这种许可税在任何给定年份对任何渔业只征收一次; 对任何渔民征收这种许可税;征收由亩渔民是居民的城市;持有和出示证明已缴纳许可证税的收据,使渔民有权在菲律宾任何未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个人的专有渔业特权的城市水域捕鱼。渔民欲捕鱼的市镇的费用高于其取得许可证的市镇的费用时,原市镇可以向其收取两者之间的差额。...
一项修订第 403 号法案第 70 条的法案,被称为“渔业法案”,经第 150 号联邦法案修订。[第 297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
一项修订第 403 号法案第 70 条的法案,被称为“渔业法案”,经第 150 号联邦法案修订。[第 297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