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案第 57 条第 62 条的修正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158 号修正。[第 42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5月31日
[ 1939 年 5 月 31 日第 426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改联邦法案第 57 条第 62 条的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158 条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第 57 号联邦法案第 62 条,题为经第 158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为伊洛伊洛市建立政府形式的法案,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62 条. 被逮捕的人将被迅速带上法庭。 - 在市法院和初审法院进行初步审查,每个被捕的人都应立即被带到市法院或初审法院进行初步审讯,保释, 或审判。在可在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无权进行初步审查,除非是为了使法院能够确定保释金的简易程序。在只能在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市财政在对事实进行适当调查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提供对他不利的信息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进行初步审查。在这两种情况下,市财政局应在无需陪同的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官面前宣誓宣誓提交的信息:证人的宣誓书。第一审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简易调查,以使其能够确定保释金或确定该罪行是否可以保释:“第二条。本法自其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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