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联邦第 133 号法案修订的第 258 号法案第 11 节的修正案。[第 334 号联邦法案]
[ 联邦第 334 号法案,1938 年 6 月 19 日 ] 根据第 133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258 号法案第 11 条的修正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2508 号法案,即农村信贷法,经联邦第 133 号法案修订,第 11 节进一步修订如下: “SEC. 11. 任何董事不得就其任何自然或亲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要求的三级贷款或任何欠他或任何成员的债务的人要求的贷款投票。他的家人;他也不得成为与协会签订的任何贷款的担保人、担保人或背书人;未经商务总监的明确批准,任何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获得贷款,贷款申请必须向商务总监明确批准。已连同所有证券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一起提前提交,并附有相关董事会的推荐。” “违反本条规定的董事应被逮捕市长,或处以不少于 50 比索和不超过 200 比索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 “商务总监应负责执行本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8 年 6 月 19 日在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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