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3 号联邦法案,1936 年 11 月 6 日] 修订第 2508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2508 号法第 11 节,即《农村信贷法》,特此修订为:“第 11 节。任何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获得贷款,他也不得就其任何自然或亲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要求的贷款进行投票,也不得就任何欠他或任何人的债务的人要求的贷款投票。他的家庭成员;也不得成为与协会签订的任何贷款的乐队成员、担保人或背书人。他取得的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如果未完全支付如此约定的义务,违规董事可根据负责执行本节规定的商务总监的命令,在法院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将被逮捕市长,或处以不少于 50 比索和不超过 250 比索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 SEC. 2. Section经第 3746 号法案修订的第 2508 号法案第 13 条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13. 借款人拖欠会费或贷款利息三个月,或发现他从协会借来的钱用于其他目的时经董事会批准的贷款申请中明确规定的,由董事会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应付。...
修订第 258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第 133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修订第 258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第 133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