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34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3 号法案修订。[第 639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6月10日
[ 联邦第 639 号法案,1941 年 6 月 10 日 ] 一项修改行政法典第 134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3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行政第一百三十四条;经第三号联邦法案修订的守则进一步修订如下:“SEC. 134.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在其委员会中指定;副法官应根据各自委员会的日期优先,或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员会的日期相同时,根据菲律宾总统可能发布的委员会的顺序:但是,任何最高法院成员在政府任何其他部门任职后被重新任命为该法院的成员,应保留其在原任命和在法院任职时应享有的优先权。 , 以他认为是连续和不间断的所有意图和目的。” SEC. 2. 该法案将在其批准后生效。批准,1941 年 6 月 10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动态生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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