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477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251 号法案修订。[第 251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7年12月17日
[ 1937 年 12 月 17 日第 251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473 条的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215 号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1473 节,经联邦第 215 号法案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为:“SEC. 1473。职业特权税的金额。- 职业特权税的征收如下,规定的金额为全年应缴的金额:“(a) 律师、医生、土地测量师、建筑师、公共会计师和民事,电气、机械或采矿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和分代理人,五十比索。 “(b) 牙科外科医生、配镜师、摄影师、雕刻师以及烟草和其他国内外产品的专业鉴定师或鉴赏家,四十比索。”(c) 检察官和兽医,四十比索。 “(d) 药剂师、手足病师、美甲师、纹身师和按摩师,20 比索。”(e) 助产士和医学或牙科的 cirujanos 服务员,10 比索。 “(f) 持有执照的船长和轮机长,在受雇和执业时,四十比索。” (g) 大副和轮机轮机师,在受雇和执业时,二十四比索。 "(h) 一等赞助人、二副和海洋三轮机长,在受雇和从事此类工作时,16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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