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3314 号法案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751 条的进一步修订法案[第 447 号联邦法案]
[ 联邦第 447 号法案,1939 年 6 月 8 日 ] 进一步修订行政法典第 2751 条的法案,经第 3314 号法案修订,由国民议会颁布菲律宾:秒。 1. 《行政法典》第 2751 条,经第 3314 号法案修订,进一步修订为:“第 2751 条。非法占用或破坏公共森林。-未经林业署署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书面许可,任何人故意进入任何公共森林、已宣布的林地、公用林、公用牧场和森林保护区并占用它们,或擅自进入,都是非法的。在其中或以任何方式破坏该森林或其部分,或对在其中发现的林分和其他林产品和森林生长造成任何损害,或协助、帮助或教唆任何其他人这样做也是非法的。任何人因疏忽而允许将在其自己处所发生的火灾传播到上述任何公共森林并造成破坏性后果。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受处罚费尔。 "(a)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宣布的林地或公用森林或公用牧场内,对被非法销毁的木材或其他林产品处以政府正常收费三倍的罚款,除此之外,处以不不超过两个月但不超过四个月; (b) 对被非法销毁的木材或其他林产品处以相当于政府正常收费两倍的罚款,除此之外,处以不少于一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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