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行政法典第 2647 条的法案,经第 3387 号法案修订。[第 389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6日
[第 3894 号法案,1931 年 11 月 16 日] 一项进一步修订行政法典第 2647 条的法案,经第 3387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2647 节,称为行政法经第 3387 号法案修订的守则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2647. 非法注册。——任何人故意或故意让其姓名被注册,他不是他登记的选区的合格选民,或试图登记的选民,以及先前在任何其他投票站登记但未按照《选举法》的要求首先要求必要的取消或取消的任何人,和任何人向任何选举官员或登记委员会虚假地表示自己是其他人,或故意就与选民登记或登记委员会有关的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回答任何人有投票权,或故意协助、教唆他人作出上述行为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年以上罚金。一百比索不超过一千比索,在任何情况下剥夺选举权和在不超过四年的期间取消公职资格:但是,如果任何人造成或企图造成他的被登记的姓名,明知他在其试图登记的选区不是合格选民,或者先前曾在任何其他投票站登记,但未首先要求必要的取消或取消,因此受到刑事起诉,并且经审理证明,在第一种情况下,他在发生非法登记的选举中没有投票,或者在第二种情况下,他没有投票或只投票过一次,该事实构成有效d 有效的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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