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0 年 11 月 20 日第 3699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第 4779 条的法案,经第 3318 号法案修订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479 节,即行政法典,经第 3387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479. 一般有争议的公职选举。——所有选举中的竞争,以确定尚未制定的规定否则应由举行选举的司法区具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根据在该选举中投票并已正式提交其候选资格证书的任何候选人提出动议进行审理。公告后两周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该法院具有专属和最终管辖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该法院自行提出请求,该法院应立即安排将在该选举中使用的登记表、投票箱、选票和其他文件提交给它并进行审查,并且为此任命必要的官员并确定他们的报酬,每人每日不超过五比索。选举竞赛中的所有程序应在一年内终止。 "The court shall declare who has been elected or that no candidate has been legally elected, as the case may be, and the candidate who has been declared elected shall be entitled to assume office without any other canvass by the Board of Canvassers as soon as法院的书记员已将法院的决定通知拉票委员会,并且有关人员已收到该决定的副本,除非根据上诉后的下一节所述,上诉应撒谎并已按照以下规定提交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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