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7772 节的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经第 3609 号法案修订。[第 416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4年12月01日
[ 1934 年 12 月 1 日第 4163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以修订第 2711 号法案中的第 772 节,被称为行政法典,经第 3609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772 节,即行政法典,经修改,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772. 审查要求——外籍医师——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依据本章规定注册的申请人均应按照以下规定接受审查:但, 然而, 外国医生或医务人员不得接受考试, 除非他所属的国家或公民允许菲律宾医生在其领土范围内执业。然而, 如果菲律宾医生被允许执业并且正在执业申请人所在国家的医学专业在某些条件和限制下,则类似的条件和限制应在广告中除了菲律宾法律现在要求的或今后可能要求的以外,还因他在这些岛屿的职业实践而强加给他。申请人有义务向体检委员会提供证据或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以证明允许菲律宾医生在该特定国家行医的方式。” SEC. 2. 上述部分的规定应不适用于经特殊训练而闻名于行内的专家及政府可能聘用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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