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203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经修正。[第 389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6日
[第 3899 号法案,1931 年 11 月 16 日]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203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203 节,即行政法典,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03. 治安法官的任命和分配。——一名治安法官和一名辅助治安法官应由总督任命,并提供建议和菲律宾参议院、碧瑶市以及菲律宾群岛的每个市镇、乡镇和市辖区的同意,如果公共利益需要,对于上述岛屿的任何其他较小的政治分裂或无组织领土:前提是, 应任命治安法官和辅助法官任职至六十五岁:此外,前提是现任法官和辅助法官在本法生效时年满 65 岁的 eace,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自动停止任职;总督在菲律宾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应重新任命以填补因本法实施而出现的空缺。 “根据部门负责人的建议,任何治安法官和辅助治安法官的领土管辖权可以扩大到任何数量的市、乡镇、市辖区或其他不包括在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较小的政治区划或地方。一名已经任命的治安官;并且根据部门负责人的类似建议,总督可以将两个或多个已经设立的此类司法管辖区的治安法官办公室合并,并可以在合并的司法管辖区任命一名法官和平和一名辅助法官,薪水不超过合并职位薪金的总和;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申请人具有此资格,则被任命者应是菲律宾群岛律师协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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