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4 千 3 号法案第 67、69 和 70 条的法案,也称为渔业法案。[联邦第 115 号法案]
[ 联邦第 115 号法案,1936 年 11 月 3 日 ] 修改第 67、69 和第 4003 号法案第 70 条的法案,也称为渔业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403 号法案第 67 节,称为“渔业法”,特此修订为:“第 67 节。渔业许可。 — 市议会应有权出于营利目的,授予在任何特定部分或区域内竖立鱼栏或经营鱼塘或捕获或捕获被称为“kawag-kawag”的“bangus”的专有特权,本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市政水域的任何菲律宾公民或任何协会或公司,其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股本或在上述股本中的任何权益完全属于菲律宾公民,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和组成:但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均不得被授权转让或转让其利益或出售其或他的利益。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转让给没有资格根据本章条款持有市政授予、许可或许可证的个人、协会或公司,并处以没收其授予、许可或许可证的处罚:此外,转让协会或公司的股东或成员对其股票或权益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不得导致该协会或公司的授予、执照或许可证被没收,但该转让无效并且不得在该协会或公司的账簿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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