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0 年 11 月 23 日第 52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对菲律宾群岛银行机构进行检查并由其官员报告的法案。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无论是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所有在菲律宾群岛从事银行业务的个人或公司,无论是作为在另一个国家的主要银行的分行开展业务,还是不得,应在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的第十五天或之前向岛屿财务主管报告,报告应尽可能符合国家官员要求提交的报告根据美国法律和货币审计长向该审计长的规定,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的公司作为另一国主要银行的分行作出报告时,应明确说明上一季度在其菲律宾分行开展的业务的所有详细信息,并应按最晚的实际情况报告其主要银行的财务状况此类报告日期之前的期间。它们还应包含岛屿财务主管可能要求的进一步和其他数据,无论是常规表格还是特殊查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群岛财务主管应准备一份报告,并将该表格的副本提供给菲律宾群岛的每家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岛屿司库或由他亲自任命的授权副手,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并在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对每家此类银行的账簿、其在菲律宾群岛的现金和可用资产,以及其一般情况和经营业务的方法,他应向军事总督和美国菲律宾委员会报告,并美国货币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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