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655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建立菲律宾警察军官学院的法案。”[第 3496 号法案]
[第 3496 号法案,1928 年 12 月 8 日] 一项修订第 2655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为在菲律宾群岛创建菲律宾警察军官学院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605 号法案,题为“规定在菲律宾群岛建立学院的法案菲律宾警察局官员”特此对某些细节进行了修改,以便在下文中,该法案应改为: “第 1 节。特此在菲律宾群岛设立学员学院,目的是培训和指导学员并为学员做好准备。担任菲律宾警察或任何其他菲律宾政府武装部队的特派军官,该机构将在菲律宾警察局长的控制下,接受部长的全面监督。内政部。“SEC。 2. 该机构应命名为“菲律宾警察学院”。 “SEC. 3。菲律宾警察学院的所在地应位于山区省碧瑶市的亨利 T. Allen 营。”SEC。 4. 学院的政府和行政管理应由一名学监负责,并接受警察局长的监督。 “第 5 节。学院的行政、行政和教学人员以及入伍人员应为: “(a) 一名警司,其应为助理警察局长,或另一名不低于领域排名; “(b) 一名军衔不低于警察队长的学员指挥官、教官; “(c) 一名军衔不低于警察中尉的副官; “(d) 一名军衔不低于警察中尉的供应和财务官、教官; “(e) 一名军衔不低于警察中尉的指挥官助理、教官; ” (f) 一名医务官,教官,军衔不低于警察中尉; “(g) 一名工程师,教官,军衔不低于警察少尉; ” (h) 为服务的利益不时需要或权宜之计的额外教官或助理教官,以及警司的应征人员或文职雇员,由警司酌情决定,与警察局长的批准,在学院服务是必要的:条件是,学院值班人员应获得额外的服务报酬,每年三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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