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496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提供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的法案。”[第 80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07月27日
[ 1903 年 7 月 27 日第 809 号法案 ] 一项修订法案 496 号的法案,题为“提供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题为“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作出规定的法案”特此修订如下: (a) 在第 9 条中增加以下内容:“法院的书记员和助理书记员,以及在任何省的法院休会期间担任书记员的任何副手,特此依职权作出公证人,并被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内履行与公证人办公室有关的所有职责。” (b) 删除第 13 条最后一句的下一句,内容如下:“根据本法支付的治安官或其他官员的服务的所有费用应支付给有权获得服务的官员”,并插入代替如下:“根据本法,由治安官 6r 其他官员提供服务或在报纸上发布通知的所有费用均应支付给有权获得此项服务的官员或个人。” (c) 将第十九条的第三和第四段分别修改为“第四”和“第五”,在下一段的第一行插入“五”代替“四”一词,并在上述第十九节的第三段中插入以下内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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