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496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提供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的法案。”[第 700 号法案]
[ 1903 年 3 月 26 日第 700 号法案 ] 一项修订法案 496 号的法案,题为“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提供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题为“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作出规定的法案”特此修订如下: 1. 在第 12 条中增加以下内容:“法院有权在其判断为公共利益服务时,详细说明为一个司法区域指定的一名审查员在另一区域履行职责。 “土地登记法庭的法官、法庭的书记员或任何副手,以及职权审查员,因法庭公务往来于其居住地外省,应获准实际和必要的旅费和实际生活费,后者不超过每天两美元的美国货币。如果通过轮船、政府运输或其他方式运输包括生活费,则不支付或允许该部分旅程的每日津贴。” 2. 在第一节末尾删除确认证书并插入代替以下:“美利坚合众国,菲律宾群岛。 “_______________(日期)的省(或市)。”然后亲自出现上述姓名的____________________,据我所知,他是上述申请的签署人(或签署人),并宣誓其中的陈述,到目前为止他(或他们)自己的知识是真实的,并且就信息和信念而言,他(或他们)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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