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6 号法案,1902 年 11 月 6 日] 一项规定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进行裁决和登记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本法的简称为“土地登记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设立一个称为“土地登记法院”的法院,该法院对根据本法对菲律宾群岛内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其中的权益进行登记的所有申请拥有专属管辖权,并有权审理和决定此类申请引起的所有问题,并对根据本法可能提出的其他问题具有管辖权,但须遵守下文规定的上诉权。对此类申请的诉讼应为对土地及其建筑物及其改良物的对物诉讼,法令应直接对土地及其建筑物及其改良物实施,并授予和确立其所有权。法院应在马尼拉开庭,但可不时休会到公众方便需要的其他地方,并可随时在任何省的首府开庭。在马尼拉市,市政委员会和各省的省委员会应为土地登记法院的开庭提供合适的房间,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方便地契登记处,并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书籍和印刷的空白纸和文具,以供在此设立的法院可能命令的注册程序中使用。法院对整个菲律宾群岛拥有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的周日和节假日外,法院应始终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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