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7 年 5 月 14 日第 2719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租赁和开发煤田的法案。无论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菲律宾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群岛公共领域的含煤土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除非按照本法的规定。政府应被理解为保留对公有土地上为省、市或学校目的保留或以任何方式授予省或市的任何煤炭矿床的权利,或已将其使用权授予私人公司的权利,同样,在公共领域的土地上或根据《公共土地法》的规定授予的土地上,如果在处置这些土地时政府不知道存在此类煤炭矿床。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以分块或租赁任何未保留、未占用的含煤公共土地。每块不少于四百公顷但不超过一千二百公顷的土地,以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认为允许经济开采煤炭的方式进行。租约可授予任何年满 21 岁且是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的人,或此类人的任何协会,或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 前提是,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在任何时候都应由美国或菲律宾群岛公民拥有和持有:并且进一步规定,任何有资格成为本协议承租人的个人、协会或公司法案,并拥有对菲律宾群岛任何煤炭土地的任何定位或专利权利要求,可在本法案通过后一年内与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达成协议,将此类权利要求完全放弃给政府作为根据本法规定获得租赁的先决条件,考虑到这种放弃,在申请租赁 contig 时给予优先权。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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