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35 号法案,1913 年 2 月 10 日]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注册专利和专利权并保护其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专利的所有人,包括设计专利,已根据以下法律在美国专利局正式注册,已颁发或将来可能颁发与授予专利有关的美国,应在菲律宾群岛获得根据上述法律在美国给予的保护。任何侵犯由合法授予专利所保障的权利的行为,均应使犯有此类侵权行为的个人或当事方承担美国法律对此类事项产生和施加的责任:但前提是,所有此类事项的经正式核证的副本专利应在执行局的档案、专利、版权和商标司提交:并进一步规定,应尊重根据西班牙法律在菲律宾群岛保护的专利和商标的财产权在上述领土内,就好像这些法律完全有效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前款规定在菲律宾群岛寻求专利保护的人应将专利的核证副本连同一份送文函转发给档案、专利、版权和贸易司司长- 执行局的标志,要求将该副本提交至该部门以供参考。档案、专利、著作权和商标司司长收到该核证副本后,应出具正式收据,并转交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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