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584 号法案第四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海绵渔业管理法案”。[第 373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2日
[第 3735 号法案,1930 年 11 月 22 日] 一项法案,修改了第 2584 号法案的第四节,题为“菲律宾群岛海绵渔业管理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584 号法案的第 4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 4. 年度特许权费为每平方公里十二比索。依本法给予特许权,专为海绵特权而设,期限不超过十年,不得干扰自由通行。在船只或船只特许的区域上空,也不以任何方式阻止其他人在该区域上不受限制地捕捞海绵以外的海洋形式:但是,前提是,这需要得到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确认, 科学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可从任何特许权中免费选择足够的滨海和水域区域用于种植海绵或其他用于位于或邻近任何特许权的任何政府实验站或学校的表格。”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0 年 11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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