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397 号法案第 61 条的法案,题为“乡镇政府法案”。[第 166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07月05日
[第 1667 号法案,1907 年 7 月 5 日] 一项修订第 1397 号法案第 61 条的法案,题为“乡镇政府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1397 号法案第 61 节,题为“乡镇政府法”,予以修订。特此修改为:“SEC. 61l. 鉴于菲律宾群岛的许多非基督教居民在文明方面的进步不足以建立部落,使他们能够接受任何形式的市政府”,并且鉴于根据《特别省政府法》组织的各省的许多基督教定居点太小,以至于不能将其组织为市镇或乡镇,而且距离太远以至于无法将其组织为市镇或乡镇的街区,这些省的省长被授权,经内政部长批准,在与此类非基督教部落和小型基督教定居点或其成员打交道时,为其定居点任命官员,确定此类官员的职务名称和徽章,以及规定他们的权力和义务:但这样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不得超过本法赋予乡镇官员的权力。'' SEC。 2. 公共利益要求加快制定本法案,特此根据“规定委员会在制定法律中的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通过 9 月 20 日-第六,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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