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11 号法案,1907 年 9 月 12 日]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逮捕、拘留、隔离和治疗麻风病人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条 卫生部长及其授权代理人特此授权逮捕、拘留、隔离、隔离或监禁所有麻风病人在菲律宾群岛,根据卫生署署长的申请,每名岛屿、省或市级官员有责任逮捕并交付卫生署署长或其代理人,任何被指称或被认为是而这些人员有责任协助考虑,如果任何人被如此拘捕到卫生署署长或其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地方,以便该人接受医疗检查,以及其他确定诊断所需的程序,然后协助将此类人员转移到 a.拘留、治疗、隔离或隔离的地方,如果卫生署署长或其代理人有要求:前提是所有抗议和请愿都应得到认真考虑,如果诊断受到质疑,不得将任何人永久转移到 Culion麻风病聚集地,或其他隔离或拘留场所,直至通过细菌学方法确认麻风病诊断为止。对麻风病人的拘留、治疗、隔离或隔离涉及该麻风病人或持有的财产和金钱的安全时,人员、省财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应在任命期间担任监护人由在该人居住的省份具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授予监护人的权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故意在其控制的处所内扣留或窝藏,或以任何方式隐藏或秘密或协助隐藏或秘密任何患有麻风病的人,意图不将该人发现或交付给署长卫生行政人员或其代理人,或者支持或者协助支持隐匿麻风病人的,一经定罪,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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