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1 年 6 月 11 日第 136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组织法院的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 1. 每个省都应维持法院。法院应在菲律宾群岛各省设立公民政府;哪些法院应公开审理所有适合其审理的案件,司法应在其中公正地进行,不得腐败或不必要的拖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司法宪法——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和治安法院,以及市法院的特别管辖权和其他特别管辖权。现在或以后的法庭可以依法授权。首先命名的两个法院应为记录法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法官的资格等——为了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初审法院法官或总检察长,一个人必须: 超过三十岁;是美国公民或菲律宾群岛人,或已根据《巴黎条约》获得菲律宾群岛人的政治权利;他必须在美国或菲律宾群岛,或在西班牙,或在《巴黎条约》批准之日之前,在任何西班牙领土上执业,或曾担任记录法院的法官,在菲律宾群岛或在《巴黎条约》批准之日之前,在任何西班牙领土担任法律学位作为必不可少的资格的任何职位,或必须在类似期间担任五年。...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组织法院的法案。[第 136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组织法院的法案。[第 136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