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369 条的法案[第 317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4年11月24日
[ 1924 年 11 月 24 日第 3175 号法案 ] 修改行政法典第 369 条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条. 行政法典第 369 条现修改为: “SEC. 369. 拖欠罚款——未在征收期限届满前缴纳不动产税的,如果在拖欠的前四个月内支付,纳税人将被处以原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十;如果在四个月后至七个月之前缴纳税款,则按原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二十;每如果在 7 个月后但在 10 个月之前缴纳税款,则按原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一;如果在此后缴纳税款,则按原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四十,以与原缴税相同的时间和方式征收税。”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24 年 11 月 2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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