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棉兰老岛和苏禄省行政法典第 63 条的法案。[第 358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1月27日
[ 1929 年 11 月 27 日第 3588 号法案 ] 一项修订棉兰老岛和苏禄省行政法典第 63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棉兰老岛和苏禄省行政法典第 63 节特此修订,以便阅读为如下:“SEC. 63. 征收-支付期限。-每个日历年的不动产税应在截至 5 月 31 日的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支付。对位于任何棉兰老岛和苏禄部的任何省的市,应由各市的省财务副主管支付和收取,当对位于市范围以外的财产征收时,应由省财政支付和收取此类财产所在的省内最便利的市的财务副手,或由该副手在省内任何地方担任财务副手,应被视为 delin每年六月的第一天和之后。未在征收期限届满前缴纳不动产税的,在拖欠前四个月内缴纳的,对拖欠的纳税人处以原应缴税款百分之十的罚款;如果税款是在四个月之后但七个月之前缴纳的,则为原应缴税款的 20%;如果税款是在 7 个月后但在 10 个月前缴纳的,则为原应缴税款的 30%;原应缴税款的 40%,如果税款在其后缴纳,则应与原税款同时以同样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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