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残疾人(就业)法》(北爱尔兰) 1945 F1 1945 第 6 章 进一步和更好地规定,使因残疾而有残疾的人能够获得就业,或为自己的账户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 1945 年 5 月 1 日 鉴于联合王国议会通过的 1944 年 M1 残疾人(就业)法第 22 条(在本法中称为联合王国法)规定,尽管爱尔兰政府有任何规定1920 M2 法案,北爱尔兰议会有权就与北爱尔兰或其任何部分完全相关的事项制定法律,其目的类似于英国法案的任何目的。 F1Functions transf., SR 1999481 Modifications etc.(不更改文本) C1Act 职能转移 (8.5.2016) 由 2016 年部门(职能转移)令(北爱尔兰)(S.R. 201676),艺术。 1(2),Sch。 4 分。 1(与第 9(2) 条)边际引文 M11944 c。 10 M21920 c。 67 残疾人N.I. S. 1 代表。到 1995 年50个职业培训和工业康复课程N.I. 2F2职业培训课程。 (1) 劳动部F3(在本法中简称为部)经财政部批准,可提供或安排他人提供设施(在本法中简称为职业培训课程) ) 用于培训符合 1986 年教育 F5 和图书馆(北爱尔兰)令的 F4 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残疾人,他们需要接受培训以使其有能力从事就业或独立工作帐户,适合他们的年龄、经验和一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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