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爆炸物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0年05月19日
你。 Explosives Act (Northern Ireland) 1970 1970 CHAPTER 10 对爆炸物和烟花的管制及相关目的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 1970 年 5 月 19 日 1制造和处理炸药。 (1) 在不影响第 (3) 和 (4) 款的情况下,在不影响 F1 爆炸物法案 1875 M1(在本法案中称为 1875 法案)或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文书的实施的情况下,制造和储存根据 2006 年爆炸物条例(北爱尔兰)或本法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人不得进行或承诺进行以下任何交易,即制造、销售、购买、获取、转让或处置任何爆炸物,除非 (a) 已以书面形式向 F2 警长提供了拟议交易的完整和准确的详细信息,并且已获得 F3 警长的书面同意以进行交易; (b) 在出售、收购、转让或处置的情况下,他保留他进行的所有此类交易的永久记录,并在该记录中记录了他购买的每个人的姓名、地址和职业或获得任何炸药以及他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的每个人,任何炸药,以及每项此类交易的日期以及与之相关的炸药的数量和性质的详情。 (2) 任何进行第 (1) 款提及的任何交易的人都应 (a) 应 F4an 授权官员或政府检查员的要求提供检查并立即提供给 F4an 授权官员或政府检查员 (i) 要求保存的永久记录该款(b)段; (ii) 他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爆炸物; (b) 在他首次拥有后至少保留两年,并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按上述方式出示和提供有关每次销售、购买的所有发票、运单、收据和同意书、获取、转移或处置他是其中一方的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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