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遗产管理法(北爱尔兰) 1955 1955 第 24 章 就死者遗产的移交和分配作出规定并修订有关死者的代表、遗产管理和相关事宜。 1955 年 12 月 13 日 PART IN.I. 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同化,以实现死亡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1Realty to devolve and descend aspersonty.N.I. (1) 死者有权获得在其去世时不停止的遗产或权益的不动产,即使有任何遗嘱处分,仍应在其死后不时移交并归属于其个人代表,如同其是个人的归属于他们的遗产,并且应按照第二部分分配无遗嘱者,就好像它是在北爱尔兰死亡的无遗嘱者的个人遗产一样。 (2) 遗产代理人是死者的不动产和个人不动产的代表,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书可以分别授予不动产和个人遗产。不动产,或就不动产与个人不动产一起授予,尽管没有个人财产,但可以就不动产授予,或尽管没有不动产,但就个人财产授予,因此,已知死者无力偿债,除信托财产外,不得分割授予。 (3) 在不影响本节后续规定的情况下,除适用于继承遗产或利益的血统外,所有现有的血统和特殊占用转移的规则、模式和规范均在此废除。 (4) 特此废止拜礼和佃租。...
1955 年遗产管理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1955 年遗产管理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