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人口普查法(北爱尔兰) 1969 F1 1969 第 8 章 规定不时对北爱尔兰进行人口普查和以其他方式收集统计信息的法案。 1969 年 6 月 24 日 F1functions 转换。 by SR 1993494 1Power to direct take census.N.I. (1) 根据本法的规定,F2 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可以联合行动,不时下令指示在北爱尔兰进行人口普查。 (2) 第 (1) 款下的 F2 命令可以规定 (a) 进行人口普查的日期; (b) 为人口普查目的而作出申报表的人和向其申报的人; (c) 须在报税表中述明的详情。 (3) 不得根据本条作出 F2 命令,以要求 (a) 在任何一年在北爱尔兰进行人口普查,除非在该年开始时,自该年开始以来已过去至少五年最后一次人口普查是在北爱尔兰进行的; (b) 除附表所述事项的详情外,须说明的任何详情。 F2(4) 除非命令草案已提交并经大会决议批准,否则不得根据本节发布命令。 F2SI 1999663 2Central authority for and costs of census.N.I. (1) 财政部应监督根据本法指示进行的人口普查。 (2) 北爱尔兰总登记官(在本法案中称为总登记官)应根据本法案和任何 F3根据其制定的命令或条例,为此目的,应安排准备和发出必要的表格和指示,并在填写后收集表格。...
1969 年人口普查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1969 年人口普查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