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立法程序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8年12月12日
你。 1968 年立法程序法(北爱尔兰) 1968 年第 24 章 一项法案,就某些法令的目的所需的同意陈述,以及下属立法在议会的提交和提交期限作出进一步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68 年 12 月 12 日,S. 1 代表。由 SLR 1976 2关于某些规则和文书将提交议会的期限的修正案。 (1) 议会在本法案生效前通过的任何法案的规定,或与议会有权制定法律的事项有关的任何法案的规定,并由联合王国议会在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在本法生效之日起,要求任何法定规则或其他文书在制定此类规则或文书后的任何指定期限内提交给国会两院或两院,或者,如果是议会,或视情况而定,则该议院在下一次会议或议会会议或该议院的下一次会议开始后的任何指定期间内未开会,自本法开始生效时,该规定应具有效力被取代的要求是,规则或文书(视情况而定)应在制定或制定后尽快提交议会或此类议院。 (2) 本节中的法定规则与 F1 Statutory Rul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79 1979 NI 中的含义相同;和文书的含义与 1954 1954 c.33 解释法(北爱尔兰)第 1(c) 节中的含义相同。 F11979 NI 12 S. 3 代用品 s. 1954 年第 41(2) 条。 33 (NI) S. 4 代表。 by 1979 NI 12 5Short title.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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