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记录交付服务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3年02月26日
你。 Recorded Delivery Service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3 1963 CHAPTER 5 CHAPTER 5 CHAPTER 5 CHAPTER 5 授权通过挂号信寄送某些文件和其他需要或授权通过挂号邮件寄送的东西的法案;授权根据《1848 年驱逐(爱尔兰)法》由记录派送服​​务发送通知;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3 年 2 月 26 日 1 有记录的递送服务可替代挂号邮递。N.I. (1) 任何要求或授权以挂号邮递方式寄送文件或其他物品的法令(不论其是否就此作出任何其他规定)应具有效力,犹如其要求或授权以挂号邮寄或挂号寄送方式寄送的东西;任何成文法则如就以挂号邮递方式寄送文件或其他物件或就如此寄送的物件作出任何其他规定,则其效力犹如它就以挂号邮递方式送出该物件作出相同规定一样服务,或(视情况而定)由该服务发送的东西。 (2) 附表应为对其中提及的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而有效。 (3) 总督可根据第 (1) 款的规定,对地方或私人法令(本条适用的法令)中包含的任何法令作出他认为因第 (1) 款而有必要或适当的修正。 (4) 总督不得根据第 (3) 款在理事会作出命令,除非该命令的草案得到否定决议。 (5)F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通过挂号递送服务发送任何 F2 根据 2000 年邮政服务法关于相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F2 不允许通过该服务发送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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